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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3〕12号)——鑫荣(连州)粉体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5-16 17:22:53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组合 8环连州罚﹝2023﹞12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

名称:鑫荣(连州)粉体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668249957R

法定代表人:蔡慈晏

地址:连州市西江镇飞鹅坪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2023323日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进行调查。经调查,连州市环境监测站现场对你公司雨水总排口水样进行采样,根据编号为连州环监(水)Z字(2023)第072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雨水排放口水样悬浮物浓度为235mg/L,超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2.917倍。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相关证据材料证实。

我局已于2023420日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依法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你公司于2023426日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书,提出陈述、申辩,提出减轻处罚。主要理由包括:1.你公司本次超标排污为久旱干燥、突降大雨导致。2.你公司已于责令改正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3.因疫情、订单量等原因,你公司经营不善。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所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1.你公司作为排污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应当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适用的法律条款符合实际。2.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并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你公司应当于责令改正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该行为不可单独作为不予或减免处罚的依据。3.你公司雨水排放口水样悬浮物浓度超出标准2.917倍,违法情节显著不轻微。经营困难等理由不可作为不予或减免处罚的依据。综上所述,我局决定维持原拟做出的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3﹞15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我局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金额拾贰万元整(¥12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严伟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59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局           20235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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